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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肝脏移植医疗费用可否纳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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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1: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728.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肝脏移植医疗费用可否纳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6-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肝脏移植医疗费用可否纳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函


韶关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肝脏移植可否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请示》(韶劳社 [2006] 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 22号)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 [2000] 304号)的有关规定,肝脏移植的医疗费用暂不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OO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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