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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12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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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8]12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12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12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12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8日
  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请示》(亳国税发[2008]1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要求,要加强对该企业的征退税管理,切实防范偷骗税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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