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芜地税[2008]96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芜地税[2008]96号
全文有效
2008.07.31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局各科室:
为全力推进我市“四大战略”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五大优势”的发展目标,认真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城乡经济、增强经济活力、扩大社会就业、优化经济结构、增加税收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认识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把支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关键,以鼓励创业为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税收政策,强化纳税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税收环境,运用税收杠杆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努力提升地方税收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力和地税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推动力。
二、全面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科技创新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按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三)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5.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企业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和发展公益事业
1.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3.企业对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扩大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符合规定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并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支付工资的100%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七)支持第三产业发展。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合作方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一)创新服务方式、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一是利用好政策优势。主动、依法、及时、全面地执行好、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通过“输血”的手段,增强企业自我“造血”的功能,发挥税收“钟点工”和“保姆”的作用,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引导效应,为壮大企业的资本积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波助澜”。支持我市“筑巢引凤”,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支持我市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发展壮大各类企业,使我市在区域经济竞争中抢占发展先机。二是利用好信息优势。利用地税部门扎根经济土壤,东进西出接触广、南来北往交流多的条件,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类经济信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信息成果转化为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果。三是利用好专业优势。发挥熟悉税收、财力会计以及相关经济管理知识的专业优势,帮助纳税人改进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促进纳税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实现纳税人生产经营效益提高和地税部门税源增长的“双赢”。一方面要拓宽“五条渠道”做好服务。一是“窗口”渠道。完善办税服务厅和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功能设置和资源配置,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办理、“一站式”服务。二是网站渠道。加强地税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优化网站功能,丰富网站内容,提供最新信息,及时答复咨询,加强网上申报。三是电话渠道。认真办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四是培训渠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税收业务培训,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意识、理解税法的水平、运用税法的能力。五是媒体渠道。广泛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开展税法宣传,让纳税人对地方税收知识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另一方面要丰富“八种形式”做好服务。一是“走出去”服务。上门入户,把税法知识送到纳税人手中。二是“请进来”服务。把纳税人请进来,面对面宣传,手把手辅导,心贴心交流。三是个性化服务。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特色服务,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专门服务。对骨干、重点企业开展“三专”即专人、专项、专时服务。五是联合服务。积极和国税、房管等部门协作,开展联合办证、联合征收、联合检查等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六是“无缝”服务。办税服务厅实行全天候服务,中午照常办税,做到服务时间上无缝;将服务措施渗透到办税过程的每个环节,注重细节服务,做到服务过程上无缝。七是动态服务。与时俱进,保持税收服务的连续性,使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最新的服务。八是援助服务。针对弱势纳税人,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规范税收行政审批制度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所有涉税审批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章为依据,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行政审批事项;深化税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和程序。一是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对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小型微利企业采取预缴申报备案制度;二是进一步下放减免税权限,地方各税除需层报省局审批减免税项目外、企业所得税除纳税人跨县区、跨分局减免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必须由县区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所有减免税项目均由各主管分局、县局审批,报市局备案。同时强化税收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税收台账制度,加强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有效实施跟综管理。
(三)加强廉政建设。要重点抓好制度、科技和教育三个网络建设,使制度保廉、科技管廉、教育养廉、督查促廉,覆盖到每一个税收工作岗位,覆盖到每一个税收工作环节,覆盖到每一位地税干部职工,干部行为发生到哪里,制度约束就跟进到哪里,网络建设就覆盖到哪里,不留死角和盲点,对纳税人要做到零距离地服务、远距离地廉政。
(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己任,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在严格履行税收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各类纳税人办理减、免、缓税手续,努力拓展政策应用空间,切实把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