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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2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两卡”发行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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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8]20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2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两卡”发行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两卡”发行管理规范》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2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两卡”发行管理规范》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20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发行工作,健全税务发行机制,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两卡”发行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两卡”发行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发行工作,健全税务发行机制,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特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两卡”(金税卡和授权IC卡)的发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税务用“两卡”发行工作由省、市两级国税部门负责。省级国税部门负责发行市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同城办税和市级直属分局的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市级国税部门负责发行区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第四条 增值税管理部门设立业务受理岗,负责授权、确认税务发行请求。信息技术部门设立税务发行岗,负责税务用“两卡”的入库、发行工作。
  第五条 需要发行税务用“两卡”时,由下级国税部门填写《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用“两卡”发行维护提交单》(以下简称提交单,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持待发行“两卡”至所属上级国税部门业务受理岗进行授权,并在提交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税务发行岗根据经业务受理岗确认的提交单,对下级国税部门待发行“两卡”进行入库、发行工作,并将提交单归档、保存。
  第七条 需将区县级税务用“两卡”提升为市级“两卡”的单位,应由各市国税局先进行授权IC卡解锁、金税卡注销、设备出库等操作,再按上述程序上报省局发行。
  第八条 各单位“授权IC卡”应放置在专用保险箱中,保险箱密码应有专人保管,金税卡登陆密码应每3个月更换一次。“两卡”发生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国税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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