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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地税[2008]107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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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芜地税[2008]107号
文件名: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地税[2008]107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08]107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08]10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28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发票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市局制定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地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包括指定的开票点,以下统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和适用范围认真审核资料,严格按规定程序“先征税,后开发票”。各主管地税分局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地税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章 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从事建筑安装和货物运输业务,以及其他符合代开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五条 按照《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建安企业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芜地税[2003]178号)和《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和建安企业地方税收征管的补充通知》(芜地税[2003]246号)规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第六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符合自开票认定条件,应按规定领购《安徽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自行开具;对不符合自开票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个人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利用自备车船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也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和货物运输业务以外的经营业务,符合下列代开票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有下列情形者,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与其经营收入相应的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按规定只能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营业额的限额内不领购发票,申请开具不超过核定营业额的发票的;
  5、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或省内外市(县)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境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依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领取发票自行开票,但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向所在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餐饮、娱乐业除外)。
  第三章 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代开《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除一次性开票结算且单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下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人外,其他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首次申请代开建安发票的,应提供建安工程项目所属主管地税机关已签署审批意见的《建安工程项目登记表》。
  (二)提供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或付款方有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已办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应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注明微机代码。
  (四)总包单位抵扣某项工程分包单位已纳税款的,应提供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以及分包单位已纳税发票原件和分包单位该项工程已完税票复印件。
  (五)总包单位未经市局同意已代扣代缴某项工程分包单位应纳税款的,分包单位开具相同工程项目分包发票时,应提供总包单位所属地税主管分局和市局已签署审批意见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以及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包单位该项工程已纳税发票和总包单位该项工程已完税票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代开《安徽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需提供的资料:
  (一)可不办理税务登记(除个人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利用自备车船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外,其他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纳税人都应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承运人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和《机动车驾驶证》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的有效证明应符合开具发票所具有的下列基本内容:
  1、发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名称,凡付款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托运(承运)单位名称、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运费金额、其他收费项目名称及金额等。
  2、凡代开票纳税人需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其他有关内容如计费运输量、吨公里运价、装卸费等项目,应在表中注明并准确自行计算,计费运输量*吨公里运价=运费金额。
  3、凡代开票纳税人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时,必须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在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的有效证明中注明。
  (三)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注明税务登记号和微机代码。
  第十条 申请代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未领取税务登记但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1、应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一次性开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应提供相关合同或付款方有效证明以及开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次性开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应提供付款方有效证明或开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已领取税务登记且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1、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主管税务人员已签署审批意见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在表上注明付款方名称、发票开具项目、数量和单价。
  2、应提供相关合同或付款方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开具非经营性收入项目的开票人:
  1、申请一次性开具1000元(含)以上非经营性收入项目的,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主管税务人员已签署审批意见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在表上注明付款方名称、发票开具项目为“非经营性收入”、数量和单价。申请一次性开具1000元以下非经营性收入项目的,应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在表上注明:付款方名称、发票开具项目为“非经营性收入”、数量和单价。
  2、应提供相关合同或付款方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开具销售土地、房屋等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纳税人(市区范围内二手房及自建房转让项目按芜湖市二手房委托代征税费相关规定办理):
  1、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主管税务人员已签署审批意见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在表上注明付款方名称、发票开具项目、数量和单价以及原土地、房屋等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开具项目、数量和单价。
  2、应提供相关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原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或省内外市(县)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外市(县)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
  1、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其复印件。
  2、相关合同或付款方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3、按规定填写并已由经营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六)以上纳税人申请开具按营业税规定应差额征税的发票,应同时提供扣除项目发票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主管税务人员应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注明:扣除项目和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一条 申请已代开发票作废、丢失、毁损,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代开的发票符合作废条件,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
  货运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其他发票作废条件:收到原发票全联。
  1、应提供原发票(全联)、合同和原完税凭证及其复印件。
  2、货运代开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的“通知单”或“说明”。
  3、应提供已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需要补抵(退)退税的,应在表上计算出应补抵(退)税基金费)。如办理退税,应同时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以及重新开具发票的:
  1、货运代开发票因超过开票当月而逾期等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应提供原完税凭证、合同和收回的发票(全联)。
  2、其他各类代开发票(包括货运代开发票在当月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应提供原完税凭证、合同,同时应提供受票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申请单》。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应提供已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需要补抵(退)退税的,应在表上计算出应补抵(退)税基金费)。如办理退税,应同时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
  (三)代开的发票发生丢失,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
  1、应提供《芜湖日报》或《大江晚报》上公告声明作废的报纸复印件。(纳税人应于发现丢失发票的当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到《芜湖日报》或《大江晚报》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在3日内将报纸复印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应提供受票方没有接受发票的证明材料。
  3、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签署意见的《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丢失发票行为按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予以罚款。经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共同认定确属不可抗力或被盗等客观原因造成丢失的,可酌情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代开发票纳税人缴纳了应缴纳的罚款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方可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重新开具发票的意见。
  4、应提供已按规定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四)代开的发票发生毁损,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
  1、如毁损的发票,票面还大部分存在,能辨明发票的代码、号码,则按作废发票的规定提供资料。
  2、如毁损的发票,无法在票面辨明发票的代码、号码、开具的发票金额,则按丢失发票的规定提供资料。
  以上所有留存的复印件上应由纳税人(开票人)签署“复印件和原件相同”的字样。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三章 代开发票的程序
  第十二条 开具《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的程序:
  (一)审核资料。按申请开具该发票应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开具税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根据开具建安发票的营业额,按照规定开具完税凭证一次性征收所开具建安发票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基金。
  1、对已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的建安工程以项目登记的微机代码开具税票;对已被市局认定的从事供电工程、供水工程、供气工程、市政工程、电信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的内建企事业单位以税务登记的微机代码开具税票;对一次性开票结算且单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下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人以各管理分局临时户(建安)微机代码开具税票。
  2、在开具总包单位税票时,可抵扣该项工程分包单位已纳税款,并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分包单位已纳税发票原件上加盖“已抵扣税款”戳记。
  3、总包单位已代扣代缴某项工程分包单位应纳税款的,应扣除总包单位已代扣代缴的部分征收分包单位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基金。
  (三)开具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已纳税款税票(银行已加盖收讫章),并留存已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票第六联粘贴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后,按照建安发票的填开规定,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程序:
  (一)资料审核。按申请开具该发票应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开具税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在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根据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营业额,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完税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按规定征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基金。
  1、对已办税务登记纳税人,以其税务登记代码开具税票;对个人以其个人身份证代码开具税票;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利用自备车船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以其扣缴税款登记证代码开具税票。
  2、代开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的营业额相一致,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三)开具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已纳税款税票(银行已加盖收讫章),并留存已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票第六联粘贴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后,按照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填开规定,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每日业务终了,各代开票人员应将每日代开税票信息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导出,并将导出的数据导入征管软件--申报征收模块。
  第十四条 开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的程序:
  (一)审核资料。按申请开具该发票应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开具税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当场开具税票,按规定一次性征收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基金。
  (三)开具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已纳税款税票(银行已加盖收讫章),并留存已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票第六联粘贴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后,当场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开具按营业税规定应差额征税的发票时,应同时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扣除项目发票或证明材料原件上加盖“已抵扣税款”戳记。
  第十五条 已代开发票作废、丢失、毁损,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程序:
  (一)代开的发票符合作废条件,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
  1、审核资料。按申请开具该发票应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应在符合作废条件收回的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2、作废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作废货运发票的必须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作废其他发票的必须在征管信息系统代开票模块中作相应“作废”处理。
  3、补税或退税。如重新开具发票需要补税,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根据代开发票纳税人提交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审核表上计算出的应补税费、基金,当场开具税票,一次性补征重新开具发票应补缴的地方各税费基金。如重新开具发票需要退税,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根据代开发票纳税人提交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审核表上计算出的应退税费、基金,留待代开发票纳税人办理退税。纳税人可持《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按有关退税程序办理退税。
  4、开具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根据代开发票纳税人提出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对不需要补退税款的,开具正确的发票,并在重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对需要补缴税款的,开具正确的发票,并在重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补缴税费、基金的新完税凭证号码。对需要退税款的,开具正确的发票,应在发票上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应退税费、基金。
  (二)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以及重新开具发票的:
  1、审核资料。按申请开具该发票应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收回的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2、开具红字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对超过当月逾期等不符合作废条件收回的货运代开发票,应按规定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作“红字”处理,并将该份红字发票开出与收回逾期货运发票一并作废;对其他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应按规定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或征管信息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所开出的红字发票与重新开具的发票一并交给申请开票的纳税人。
  3、补税或退税。如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需要补税,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如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需要退补税,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
  4、开具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对代开发票纳税人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的申请,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办理。
  (三)代开的发票发生丢失,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
  1、审核资料。按申请开具该发票应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2、开具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按规定审核资料无误后,属于货运发票的,当月未逾期的应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作“作废”处理,跨月逾期的应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作“红字”处理,并将该份红字发票开出作废;其他非货运发票的应在征管信息系统代开发票模块中对原开具的发票作“作废”处理;经过前述处理后再按货运发票和其他非货运发票分别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或征管信息系统中重新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
  (四)代开的发票发生毁损,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
  1、如毁损的发票,票面还大部分存在,能辨明发票的号码,则按作废发票的规定程序办理。
  2、如毁损的发票,无法在票面辨明发票的号码、开具的发票金额,则按丢失发票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代开发票的税费基金征收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时应严格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印花税等。对已登记的纳税人应缴纳未缴纳的其他各税费基金应按规定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对个人每次(日)开具发票金额不足100元,其地方各税费基金不征收。
  第十八条 对不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若不领购发票而需要申请开具发票的,按规定在一次性征收应缴纳的各税费基金后,开具发票,年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予以结算退补。
  第五章 代开发票的管辖权限
  第十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或项目登记的代开发票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税务登记或项目登记所属地税管理分局;未办理税务登记或项目登记的代开发票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受票方所在区域的地税管理分局。
  第六章 代开发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明确代开发票责任人员,严格执行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代开发票应使用征管信息系统或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实行计算机开具,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受理人员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办结。严格按规定程序从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单次代开统一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应在每月月后5日内将开票信息(相关代开发票资料)按付款单位传所属主管地税分局。主管地税分局应及时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受理人员应按日对纳税人提供的代开发票相关证明材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通知单》、《申请单》等进行归档整理。整理时按照《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在前,相关证明材料、《通知单》、《申请单》等附后顺序进行,按月序时装订。
  第二十五条 各办税服务厅的主管地税分局应加强对代开发票工作复核检查,按月对代开发票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代开发票手续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足额征收税款,代开发票软件操作是否异常,代开发票资料装订归档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切实加强监管。
  第二十六条 税管员应按月查询征管软件发票管理模块中的“发票管理情况对比表”,对已登记纳税人发票代开金额、已申报营业税的营业额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点检查或提出协查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地税分局在组织的各税结算、纳税评估、各类涉税检查中应着重对取得代开发票的单位进行检查,审核其代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金额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单车核定载货吨位每吨每月开具运费限额为7000元,单船核定载货吨位每吨每月开具运费限额为220元,按月计算(今后随着经营业务的变化,将适时调整限额)。
  第二十九条 对货运代开票超限额以及单次或一个月内代开统一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主管地税分局应于1个月内对其或付款单位进行税收检查和协查。
  第三十条 发现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主管地税分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不予税前列支费用、补缴税款外,应从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受理人员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审核代开发票资料、未按规定程序代开发票、超征管范围代开发票、利用代开发票非法买卖、转引税款,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压票压款的;主管地税分局税管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检查,未按规定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的,将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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