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68
  • Tax100会员 32540
查看: 520|回复: 0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财政征收机关。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 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协税护税制度。
  第二章 征收减免权限和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各级财政征收机关的征收管理范围分别为: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批次项目或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耕地占用税由省级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报省辖市政府批准的批次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耕地占用税由省辖市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本地农村居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对征收权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临时占用土地和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耕地占用税,由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用地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办理。
  第七条 各级征收机关应密切配合,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不得超越预算级次,扰乱征收秩序。
  第八条 对不涉及农用地占用,只办理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共同出具证明材料。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条 根据《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即“一书四方案”;
  2、项目立项文书及批准建设文书;
  3、占地项目平面布置图;
  4、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5、财政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要严格依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返还纳税人补报。
  第十三条 发生纳税义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财政征收机关应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财政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依法追缴。
  第四章 税款征收
  第十四条 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和有关资料,按政策规定核定应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税额标准,计算出应纳税额,经审定后,填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除农民建房外)应采取非现金结算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缴至指定银行。
  第十六条 征收人员凭银行收款划款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交纳税人一式两联,一联作完税凭证,一联送土地管理部门作纳税证明。对于纳税人没有足额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不能为其开具有关完税凭证。
  第十七条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批次项目或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的,纳税人统一在省级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分级缴纳税款。纳税人先缴纳市(县)分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再持市(县)开具的完税证和省级分成部分付款凭证,到省财政厅开具省级分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然后纳税人持省级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或免税证)通知联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批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8〕36号)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的土地未被批准的,财政征收机关经审查后应退还已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已实际占用土地的不予退还耕地占用税。
  第五章 税收减免
  第二十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有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资料相同)备查和存档。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返还纳税人补报。
  第二十二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申报减免税的,要重点审查是否属于法定减、免税范围。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征收机关应于受理、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税手续。减免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征收人员开具免税证和免税通知书,免税证交纳税人,免税通知书交土地管理部门作免税证明。
  第二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备案制度。具体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税[2004]789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属于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未依法纳税的,征收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加强税务检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统筹安排,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第二十七条 税收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 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纳税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操作规程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