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8]66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8]668号
全文有效
2008.12.31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奔特电动车科技(芜湖)有限公司股东借款行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芜地税〔2008〕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奔特电动车科技(芜湖)有限公司股东从企业借款用于个人支出,且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有关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