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00
  • Tax100会员 32533
查看: 660|回复: 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6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9]61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6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9]6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9]613号
  全文有效
  2009.12.2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宣传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帮助企业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加强对设立年金计划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制度,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具体样式和内容由省辖市地税局根据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样式和内容自行设定)。对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企业,地税机关有权拒绝办理年金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主管地税机关要逐户建立企业年金档案和管理台帐,建立健全相关资料,记录动态信息,加强后续管理。
   三、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人力对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以往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开展一次检查。企业以往缴费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及时申报纳税。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