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集约化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32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集约化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3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30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市局各内设科室:
根据省局集约化稽查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制定下发《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集约化稽查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集约化稽查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稽查资源效益管理,优化稽查工作机制,依据省局集约化稽查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约化稽查是遵循集约化管理的基本理念,通过人员统一调配、案源统一管理、检查统一实施、审理统一组织,实现稽查资源效益管理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集约化稽查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市局统一调度机制,整合稽查资源,提高执法层级,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稽查执法成本和风险,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增强稽查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第四条 市局稽查局在集约化稽查中的职责:研究、布置全市集约化稽查工作;强化系统管理,对县局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省局稽查局统一部署的工作,优先安排和落实。
县局稽查局按市局稽查局要求开展和落实集约化稽查工作。
二 案源管理
第五条 按照集约化稽查的要求,明确划分市、县局稽查局案源管辖范围。
第六条 市局稽查局案源管辖的范围为:
(一)市局稽查局本级案源;
(二)列入总局、省局、市局专项检查范围的案源;
(三)上年应纳税款超过200万的纳税人(由省局直接检查的除外);
(四)跨区域大案要案,虚开、伪造或出售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出口骗税案件 ;
(五)上级要求或领导批办需由市局稽查局查办的案件;
(六) 需由市局稽查局进行检查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市局稽查局对管辖的案件直接组织检查,也可以指定县局稽查局检查。市局稽查局直接检查的案件,县局稽查局要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条 县局稽查局案源管辖的范围为列入市局稽查局管辖之外的属地案源。
第九条 市、县稽查局案源管辖划分通过以下方式明确:
(一)年初市局稽查局根据总局、省局专项检查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发全市专项检查计划。
(二)年初市局稽查局确定划入市局稽查局案源管辖的县重点税源名单,并及时通知县局。
(三)市局稽查局计划外安排的检查,及时通知县局稽查局,县局稽查局不再安排检查。
第十条 市、县局稽查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选案、受理举报案件。县局稽查局将市局稽查局指定检查的案件列入选案计划。
县局稽查局每年于3月份前将选案计划报市局稽查局备案。市局稽查局每年于3月底之前将选案计划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一条 协查和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仍由属地稽查局负责。涉及省、市局案源管辖的,县局稽查局及时向市局上报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 实施方式
第十二条 市局稽查局按照分级分类稽查、全市联动稽查和交叉稽查的方式开展全市集约化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时,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案件,执法主体是市局稽查局,使用市级文书;县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案件,执法主体是县局稽查局,使用县级文书。
第十四条 对本市内跨县(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或上下游关联企业开展的检查,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以及重点行业整治,市局稽查局可与县(区)局开展联动式检查。
第十五条 对重点案件、线索清楚且问题较大的举报案件,市局稽查局可组织市、县稽查人员开展交叉稽查。县局稽查局认为案件有阻力、有难度的,也可提请市局组织开展交叉稽查。
第十六条 市、县稽查局对稽查历史信息、案卷资料、税源监控等信息资源充分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共同进行案情分析、行业分析、典型问题分析,共同提出加强税务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县局稽查局分别负责所查案件审理。市局稽查局对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案件审理提出统一政策适用标准。
第十八条 市、县局稽查局分别负责属地案件的执行。县局稽查局案件执行不到位的要向市局稽查局说明情况。省局直接组织检查的案件,属地稽查局负责相关文书制作和执行入库。
第十九条 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照规定的级次入库,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稽查查补收入模块,税票由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开具。
第二十条 市局稽查局对县局稽查局办理的案件每年开展一次稽查复查,采取案卷抽查和实地复查两种方式。针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县局稽查局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市局稽查局。
四 人员调配
第二十一条 市局稽查局采用抽调方式统一调度使用全市稽查人员和装备。省局要求抽调人员、装备参加省局检查的,市局稽查局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抽调。
第二十二条 市局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制定人员抽调计划,明确抽调人数、时间、人员名单、工作任务,经市局批准实施。县局按照计划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抽调人员编入检查组参加市局稽查局组织的检查,使用全市范围的检查证。抽调期间由市局稽查局管理。市局稽查局对抽调人员工作表现做出工作鉴定。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参与集约化稽查工作的积极性,将抽调人员的工作业绩纳入稽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被市局抽调的稽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财务规定,在市局稽查局办案经费中列支。
市局稽查局负责安排好抽调人员抽调期间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五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上级税务机关如果出台集约化稽查管理新规定,本办法与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