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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铜国税发[2010]58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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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铜国税发[2010]58号
文件名: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铜国税发[2010]58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58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5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1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此办法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
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的,各单位应及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手续。
三、各单位应根据省局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认真进行实地查验,并在查验报告中全面真实地反映查验结果,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四、对已认定的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纳税人,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批准领购手写版普通发票。
五、对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经告知程序后,仍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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