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83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0]8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1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95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皖国税函[2010]105号)要求,现就全市国税系统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统一组织领导此次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疏义武
成 员:各区县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永茂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重点内容
(一)税收执法权方面
1.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督察重点是各级国税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有无违规制定涉税文件问题;县以上国税机关是否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和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制度。
2.减免税政策执行是否规范。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减免税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3.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否规范。包括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预缴管理、核定征收管理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是否及时按规定向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等。
4.普通发票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是普通发票的外部管理,针对发售、缴销、使用等环节,督察发售审核程序是否规范,发售审核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普通发票验旧内容是否规范等。
5.税务稽查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督察重点是税务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足额入库;税务行政处罚是否适当、规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重点行业管理是否到位。总局确定房地产行业、汽车制造销售及配套服务行业和采掘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和非金属的矿石、燃料、原料等行业类别)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省局确定新闻出版、白酒制造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
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增选项目一并开展督察。
(二)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
1.贯彻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工作情况,因公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公务车配备使用管理、公务接待费支出、公款请客送礼、庆典、节会、论坛活动、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情况。
2.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长效机制情况。
3.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4.税务机关办理由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的涉税审批情况,重点检查税务内部管理、审批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甚至通谋参与等问题。
5.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重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酝酿提名、竞争上岗以及人员录用、调配等重点环节。
6.税务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情况。
7.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阶段将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税收执法督察对象
1.自查对象:各区县国税局、市局稽查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办公室、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管理科、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重点督察对象:各区县国税局、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部分业务科室。
(二)执法监察检查对象
1.自查对象:各区县国税局,市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2.重点监察对象:各区县局,市局稽查局、人事科、财务管理科、机关服务中心。
四、工作安排
2010年全市税收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为: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6月、7月为各单位全面自查阶段,对本单位2009年1月份至2010年5月份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行政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8月至9月为市局进行重点检查阶段,各自查单位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及自查总结整改工作也是重点检查的内容之一,重点检查面不低于50%。10月至11月为进行整改和总结上报工作。期间,将迎接省局组成的督察组对省辖市局进行重点督察。
五、检查方式
本次税收执法督察与执法监察一道进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
六、问题处理
(一)执法督察发现的各类问题,应严格依法整改和落实,对确实存在政策疑难的事项,应如实上报省局。
(二)督察中发现与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予以纠正,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其中,对国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国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对地方党政部门制定的涉税违规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有关国税机关除不得执行外,要及时向发文单位提请更正,并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凡与国家税法规定相抵触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未征、少征的税款,必须依法补征,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涉及多征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督察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五)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规定下发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问题严重的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按照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真,加强领导。税收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是税务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时完成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任务。
(二)讲究方法,突出重点。本次执法督察要与市局日前开展的税收征管大联动活动和全市税收征管质量检查相结合、与市局稽查局开展的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相结合,查深查透,不走过场。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精心制定检查方案,合理调配检查人员,确保重点突出,查有成效。检查中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数据信息,采取多种方法,力求查深查透。要对审批情况开展解剖式专项检查,要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降低审批风险,促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要把监督检查工作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认真整改,确保实效。各单位应按照“边查边改、查纠结合”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注重扩大执法督察结果的运用。整改不能仅局限于“就事论事”地纠正过错、追究责任,而应从深层次分析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以点带面,提升整体执法水平和质量。对执法督察发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要求,下达《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等形式,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依照《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及时下达税务监察决定和税务监察建议,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四)认真总结,按时上报。一是全面总结全年的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各单位在自查结束后,要分别对税收执法督察和税收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填写相关统计表(详见附件),自查总结应于7月31日前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监察室),执法督察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执法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改进执法督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各单位应于11月15日前将全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总结和《2010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监察室。市局重点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结束后,要分别对税收执法督察和税收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填写相关汇总统计表,于11月底前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分别向省局(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报告,市局将适时对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通报。二是请每一个区县局上报至少一个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问题、执法依据和问题产生的原因等),于2010年10月底以前上传至市局FTP “CENTER/政策法规科/2010年执法督察案例”文件夹。三是各单位要对所报内容认真校对,如实核对,避免出现错误数据、前后矛盾等问题,杜绝出现不负责任、敷衍职责、虚报成绩、内容空泛的情况。
附件:
1、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情况统计表(略)
2、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2010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