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预征(征收)率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0]190号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预征(征收)率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0]19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8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结合我市个体经济经营现状,经研究,对我市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预征(征收)率标准进行调整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标准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采矿业 | 15% | 批发业 | 4% | 零售业和批发零售混合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10% | 建筑业(不含建筑拆除) | 8% | 建筑拆除业 | 15% | 住宿和餐饮业 | 12% | 娱乐、洗浴业 | 15% | 文化体育业 | 12% | 中介服务业 | 25% | 其他行业 | 15% |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预征(征收)率调整如下:
行业
| 征收率(预征率)
| 住宿和餐饮业
| 3%
| 娱乐业
| 3.75%
| 洗浴业
| 3%
| 其中:大众浴室
| 1.5%
| 建筑业
| 2%
| 交通运输业
| 2.5%
| 工业和商业
| 1%
| 其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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