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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铜国税函[2010]42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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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铜国税函[2010]42号
文件名: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铜国税函[2010]42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铜国税函[2010]42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铜国税函[2010]4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10]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你们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铜陵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铜陵分行营业部)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铜陵分行营业部个人实物黄金业务收入按照0.6%的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预征;对其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涉及的纳税申报等问题一律按照皖国税函[2009]19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申请增加实物黄金业务开办机构及相关事项的函》(农银皖函[2010]14号),为支持该企业的其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现就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增加以下20个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网点:阜阳分行营业部、阜阳分行颍泉区支行营业部、宿州分行汴河路支行营业部、滁州分行天长支行营业部、六安分行皖西路支行、巢湖分行营业部、池州分行营业部、池州分行贵池支行、池州分行秋江支行、池州分行九华山支行、宣城分行鳌峰路支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淮北分行相山支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铜陵分行营业部、安庆分行火车站分理处、黄山分行昱城支行客户服务中心、亳州分行剧场支行、蚌埠分行珠城支行、芜湖分行步行街支行。
上述20个新增网点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等问题,一律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9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2010年7月征期开始,将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下调定为0.6%,今后若该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税负率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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