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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 皖粮财[2010]180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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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粮食局
文件编号: 皖粮财[2010]180号
文件名: 安徽省粮食局 皖粮财[2010]180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粮财[2010]180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粮财[2010]18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1月1日
各市、县粮食局:
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联合下发《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法[2010]1383号),公布了我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所公布的粮油企业(含国有控股)名单均由各地按照省局《关于上报承担政策性粮油业务企业名单的紧急通知》(皖粮明电[2010]1号)的要求上报,具体名单请到安徽粮食政务网站(www.ahls.gov.cn)下载。各地应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财税法[2010]1383号文件精神,对已公布名单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主动向当地财政局、地税局报送有关资料: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企业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的计划文件资料;二是企业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承储粮(含大豆)、食用油的证件资料;三是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储备费用的凭证资料;四是企业实行专账及专库管理的有关资料;五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对因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名称发生变更或未及时上报的企业,也要比照向当地财政局、地税局报送有关资料。
去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明确对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和地税部门,指导和帮助粮食企业落实好有关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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