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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亳地税[2010]98号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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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亳地税[2010]98号
文件名: 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亳地税[2010]98号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亳地税[2010]98号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亳地税[2010]9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2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标准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三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四级以下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二)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不报送)。
(二)个人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申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还应提交任职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三)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等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的证件;孤老人员应提供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民政部门频发的《老年证》;烈属应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
(四)居民身份证。
三、减免程序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要进行核实。经审批同意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在残疾证明原件上注明享受减免的情况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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