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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丨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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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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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23: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东税务
标题: 你问我答丨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zMDU0Ng==&mid=2652546849&idx=1&sn=215ab58f9b7c311df6f51a23acbc995a&chksm=bd7c9dbc8a0b14aad85d99c6823938610f38fdfd3e62de55663cb548c22df045787503a450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0 10:57 编辑





相关问答
问:我是公司财务,我想了解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答:我省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次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的规定,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表述。
当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享受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无需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音频来源:广东税务 央广大湾区之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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