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27
  • Tax100会员 33637
查看: 838|回复: 2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1111

主题

1909

帖子

190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909
QQ
2020-4-2 15: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nry.portal?contentId=IC9VXN0WSRSQRTX5OL4IW1C0X509VDWT&categoryId=44854SY0GMNFEUKKVFQ5RCMQDYM0DK1B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8年第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朝花夕拾 于 2020-4-23 10:39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2号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8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Tax100-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doc (42 KB, 下载次数: 188)

点评

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申报讲解  发表于 2020-5-23 22:25
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nry.portal?contentId=IC9VXN0WSRSQRTX5OL4IW1C0X509VDWT&categoryId=44854SY0GMNFEUKKVFQ5RCMQDYM0DK1B  发表于 2020-4-23 10:3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