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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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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21: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东城税务
标题: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要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E4MzQ3Mw==&mid=2654796412&idx=1&sn=118a96a1688292d3f8586ee0bf243fb8&chksm=80abd3e2b7dc5af4cba4294be4190dad8cab6679cc15dd6160103da7148b4a005e27ddfada8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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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20 09:33 编辑





一、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适用对象: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三、征期申报:纳税人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在征期内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时,纳税人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为当期增值税的应补退税额+限额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四、自主申报,无需备案:纳税人按照财税〔2018〕80号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城建税及附加费扣除优惠的,可自主进行扣除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已征城建税及附加费的抵减或退还: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因未及时扣除城建税及附加费计税(征)依据而产生的多缴税费,纳税人可选择在后续征期扣除,也可以选择退还。
六、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逐户记录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费申报时使用了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并在台账中减除本次使用的金额。且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在台账中增加对应的金额,便于纳税人后续城建税及附加费申报使用抵减计税依据。

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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