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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78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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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3: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正确把握?
[案例]1300037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二十条(四)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可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问题所述的这几种具体情形如何界定,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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