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按10年摊销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8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按10年摊销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