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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078 哪些资产损失可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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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2: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哪些资产损失可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案例]13000407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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