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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8]1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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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函[2008]13号
文件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8]1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1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13号
  全文有效
  2008-01-21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鉴于厦门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三钢钢联矿渣微粉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嵩能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大胜窑业建设开发(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厦门市海沧龙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厦门普瑞邦塑业有限公司八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2007年度生产的原料中粉煤灰、高炉矿渣(不为高炉水渣)、废塑料等含量占总原料量的30%以上;且经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或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建材产品。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2008年度且在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暂免征增值税。
   各单位要加强对上述享受免税企业的监管,按季度将暂免税情况的清单于季后25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每年初要对上年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收回已免的税款。
   (清单及计算表见厦国税函〔2006〕22号)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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