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93
  • Tax100会员 33212
查看: 1082|回复: 0

泉州市政府 泉政办[2008]2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19 12: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泉州市政府
文件编号: 泉政办[2008]29号
文件名: 泉州市政府 泉政办[2008]2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泉州市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泉政办[2008]2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泉政办〔2008〕2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要求,结合泉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门应及时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要严格根据新标准执行收费,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地热水、矿泉水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利部门负责。
  水资源费的征管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上级水利部门对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可直接进行征收并全额缴交同级财政。
  二、物价部门应根据新的收费标准所涉及的行业与产品,做好价格调整和协调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入库的监督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
  四、体制改革未完成的,又承担防洪等公益性功能的水库,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安排中从征收的水资源费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利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