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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8]20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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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8]203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8]20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8]20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8]20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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