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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8]19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地税务局发票简并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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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函[2008]199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8]19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地税务局发票简并方案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地税务局发票简并方案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8]19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地税务局发票简并方案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8]19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简并方案的请示》(厦地税发〔2008〕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目前,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正在进行中。考虑到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的特殊性,同意你局在原有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基础上先试行发票简并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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