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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267 工会经费汇算清缴时是否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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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汇算清缴时是否调增?
[案例]1300032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的重要凭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应及时取得发票。 企业正常情况下跨年度取得发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费用支出,取得发票后应作为费用发生凭据,但不能影响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及检查。 关于工会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工会法》及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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