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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8]23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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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发[2008]234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8]23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3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34号
  现行有效
  2008.11.06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货物运输,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部分预征率比照企业所得税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省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76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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