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比例 考虑到我市地下设施建造成本相对较高、使用相对受到限制的特殊性,从鼓励使用和支持的角度,我市确定自用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计算,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计算。 二、全市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20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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