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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助力暖春行——2020年出口退税新政解读及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税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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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2 04: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衡水税务
标题: 税收助力暖春行——2020年出口退税新政解读及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税管理措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E4ODgxNg==&mid=2653378570&idx=1&sn=270e7f1d78c129fa68ee55e536cd0065&chksm=8d1005f5ba678ce37a869ef3830684f374054ca7d392eb8c98b047f9b80d7da432eec7e5d3d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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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7 17:38 编辑







衡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副局长 吴华芳:
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广大的纳税人朋友,大家好!
为确保疫情防控和稳外贸工作协同推进,今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出口退税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从而稳定外贸出口的增长。下面我就这些政策措施向大家做逐一简单介绍。
第一部分,是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20日起,提高1464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自此,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其余产品均已实现足额退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我们通过我市2019年的出口情况来解读一下这一政策。2019年,全市出口商品品种是1145项,其中涉及本次退税率调整的有152项,涉及出口额5.24亿美元。退税率是由原10%提高到13%,提高了3个百分点。在退税率提高以后,可降低对应商品的出口商品成本1亿多元人民币。我市受益最大的行业是化工行业和丝网行业。
第二部分,放宽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申报期限。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对应与之冲突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本公告还具有一定溯及力,在本公告发布之前,未处理的事项,可按照本公告执行。
下面,以2019年度的出口业务为例,解读一下新旧政策的变化。按照原政策规定,上年度的出口业务需在次年的4月纳税申报期截止之前申报退(免)税,否则按规定应进行免税或征税申报。新政策公布实施以后,对于在纳税申报期截止日未申报收齐单证的退(免)税业务,只要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即使逾期后,仍可进行退(免)税申报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对于2019年已经申报收齐的退(免)税业务。按照原政策规定,如果在申报截止日之前,不能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需要冲减或追回退税,并按免税或征税申报。在新政策公布实施以后,冲减或追回退税以后,暂不予免税或征税处理,而待收齐外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可以再次申请退(免)税申报。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因逾期收齐单证申报退税或者逾期办理收汇手续,而造成相关出口业务无法享受退(免)税政策,造成的相应损失。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可以节约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三部分,给予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更大的选择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以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本条规定依然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根据这一政策规定,我们可以以2019年4月1日为界进行区分。2019年4月1日及其以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而2019年4月1日前的业务,则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四部分,便利化出口企业申报。这一部分涉及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还有一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第五条至第八条,是对出口退(免)税管理事项有关规定。
第五条,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相关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纸质凭证的方式送达。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以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第六条,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八条,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第28号)。这个通知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事项的具体贯彻落实,做出的一个具体规定。
首先,是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进行业务申请。只需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即可完成相关退(免)税事项的申报,而相关纸质资料暂免于提供。待疫情结束,第二个纳税申报期之前,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报相关纸质资料。
第二项,是税务机关进行“非接触式”审核。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事项后,仅审核电子数据,只要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第三项,是“非接触式”调查评估。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方式进行调查评估工作。可排除相关疑点的,即可办理退(免)税事项。需实地核查的,对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在限额内可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先行办理退税,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复核。
第四项,是“非接触式”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方式向纳税人进行结果反馈,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资料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
那么,总结这两个文件,我们可以概括为便利化企业申报的同时,也便利了税务机关的审核。
第五部分,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落实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深入推广便利化服务措施,不断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请认证为一类企业,不断扩大一、二类企业所占比重。要实现一、二类企业无纸化申报全覆盖,继续推广出口退税事项网上办,节约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也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核效率。
纳税人朋友们,受疫情影响,我市出口企业面临的国外市场受到一定冲击,企业的生产经营遭遇一定困难,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将与企业共同努力,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用足用好,确保及时落实到位,使疫情对我市外贸出口的影响降到最低水平。
谢谢大家。


来源:衡水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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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出口退税新政解读  发表于 2020-6-2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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