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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458 所得税核定征收后是否取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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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2: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得税核定征收后是否取消优惠?
[案例]130004458


一、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以及第十二点,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若您公司从2008年开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可按小型微利企业待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通知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4日下发的,请纳税人按上述通知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法[2009]79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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