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总机构名义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案例]1300045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缴,由总机构进行汇缴,但应注意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