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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448 我公司从财政局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问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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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44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448
文件名: [12366]140000448 我公司从财政局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问是否免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我公司从财政局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问是否免税?
[12366]140000448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 87 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 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l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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