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B类企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案例]1300045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可见,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已经很明确。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一般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B 类)》(一式两份); 2、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3、年度损益表、年度资产负债表(一式一份);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需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内容与原件核对无误”。 等。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