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报销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
[案例]130004032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贵公司可将上述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