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作为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案例]130004402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符合税额抵免的专用设备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