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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11]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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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11]125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11]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1-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11]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11]125号
  全文有效
  2011.5.19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11]2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的规定精神,对你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城区的(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歧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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