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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热点问答(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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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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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2 03: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家庄税务
标题: 12366每日热点问答(5月21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UyMjg5MQ==&mid=2651725882&idx=2&sn=f49efe3f0012a9f4b14bb44ff04c20fc&chksm=80b5985eb7c211482175b45dd93899dd49c4b88a0e9137b2d76e3b4b7a93fcf27a0de6863d6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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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7 17:32 编辑

01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02

在2020年3至5月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个别业务按购买方要求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他业务还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03

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否需要一并报送?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04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如何进行备份,备份数据的恢复?
答:1. 打开要备份数据的软件,点击左侧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点击“备份设置”,选择“备份”到选择路径后点“选择”可以自行设置路径,然后点击左上角“备份”,提示“备份成功”就可以了。
2. 打开要恢复数据的软件,点击左侧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点击“恢复设置”,选择之前备份好的文件,点击左上角“恢复”,然后需要关闭软件,会提示“数据库还原成功”就可以了。
提醒您了解:如果要恢复的软件里如果有录入数据,一定要先备份出来再恢复,因为恢复后是会把软件里的数据覆盖。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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