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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007 旅游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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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2: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旅游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
[案例]130004007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中并未列举到员工旅游费用,另外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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