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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12]1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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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地税发[2012]16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12]1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1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16号
  全文有效
  2012.2.7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2012年所得税工作总体要求,强化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二十四字”方针,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是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体现,更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检验,直接体现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质效,为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及早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提高汇算质量,堵塞征管漏洞,确保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顺利完成。
  二、 全面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努力提升培训深度和广度
  各基层局要认真组织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工作,内外兼修,外部辅导内部培训同时进行。市局将组织税政人员及管理员的全员培训,各基层局亦应采取措施,总结经验,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辅导。一是宣传辅导方式要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纳税人。通过召开汇算辅导会,纳税人学校,定期召开辅导培训,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微博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汇算辅导,开展纳税人订单等专项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了解申报流程,提升培训深度和广度,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汇算申报质量的提高。二是辅导内容要有侧重点。除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外,对变动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系统新修订内容、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跨年度确认所得及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的申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重点宣传,做到广而告之,不因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而影响汇算质量。三是重点行业重点宣传。对新办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非营利组织、亏损企业等进行专门政策辅导,归集行业税收政策,面对面提供专项服务。
  三、认真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申报、报备、审批工作
  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报备、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认真细致,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各基层局应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齐全性,申报、备案事项的真实性,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加强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核。重点审核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三)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按规定出具中介报告,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四)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五)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详实、准确,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报告格式及相关要求。
  五、重视推广,加强审核,抓好关联交易申报
  各基层局要总结2010年度推广关联交易网上申报的经验,敦促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要求如实申报,促进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双项提高。对需要提供同期资料的,应要求企业按照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各基层局在企业申报结束后,要结合日常的税收征管信息,以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量大的企业为重点,强化申报质量审核。对经审核需要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调整。
  六、继续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规范中介鉴证服务
  充分发挥税务代理对税收征管的补充作用,适应当前征管的需求,大力推广税务代理,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各基层局要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大力引导、鼓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积极推广中介服务,除按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外,对年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推广。思明区局、集美区局要力争委托中介进行汇算清缴鉴证的企业占应汇算企业的比例比去年至少提高5%以上,其他各局提高10%以上。
  七、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的运用和分析,运用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及时核对相关涉税数据和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及时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后续工作,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的作用不容忽视。汇算清缴后,各基层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资料和电子台账、财务报表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对,发现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纳税评估,其中,根据我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必须进行纳税评估。2011年度纳税评估面应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3%。
  (三)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专项检查具有纳税评估所不能达到的管理效果,汇算清缴后,各基层局应在评估的基础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和难点,或根据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组织有效形式,深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其中,根据我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必须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应达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1%—2%。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面应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5%。
  八、明确申报资料,及时上报总结
  (一)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11年汇算清缴应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或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的,同时报送《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表》、《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情况表》;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6)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及时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处)。具体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总结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减免税的审批、报备情况;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关联交易申报的组织情况、审核分析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
  2.核实“即征即退”企业户数,做好“即征即退”工作,上报“即征即退”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加强工作考核
  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工作,市局将根据宣传培训情况、中介推广比例、中介报告审核情况、纳税评估、专项检查完成比例、完成质量(特别是对亏损企业的检查情况),对各基层局进行考核,并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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