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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12]5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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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函[2012]52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12]5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5-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2]5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2]52号
  全文有效
  2012.5.2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我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我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和范围
  在2010年度和2011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自查方法
  (一) 实施“阳光稽查”。税务机关依据风险监控指标,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附件一),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
  (二) 鼓励自查自纠。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
  (三) 自查要求。企业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有违规行为,请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三、自查报告报送
  (一)自查通知由我局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税企邮箱和短信平台等方式通知相关企业办税人员。企业应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
  (二)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应报送下列自查表报:
  1.税收自查承诺书(附件二);
  2.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附件三);
  3.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附件四)。
  以上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注:外贸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报送退税审批机关)。相关企业报送电子数据时应在EXCEL表文件名前加“纳税人识别号”,如报“附件三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时文件名设为“xxx…附件三出口退(免)税自查报告及附表”。
  报送方法: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请相关企业5月18日后再报送电子数据。
  四、相关自查报表口径咨询电话:12366。
  附件:
  附件1:税收政策及出口退税检查要点告知
  附件2:税收自我检查承诺书
  附件3: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发表
  附件4: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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