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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786 员工医药费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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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2: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医药费可否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78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您企业为患病员工报销的门诊医药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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