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贷款利息税前可否全额列支?
[案例]13000401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前面所述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您所述的母子公司的借贷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