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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132 已提的工会经费汇算清缴时是否作为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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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2: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提的工会经费汇算清缴时是否作为调整项目?
[案例]1300041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此,企业没有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据此,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符合税法规定“合理工资薪金”范围的,即可全额税前扣除,否则,超出范围的部分需作纳税调增。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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