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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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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12-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09月30日)
  全文有效
  2012-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所掌握的经济的、技术的指标,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定,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评估环节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纳税评估程序分为评估选案、调查分析、评定处理三个环节。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评估环节职责分工
  1、评估选案环节基本职责
  (1)运用莆田市增值税税负分析软件、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及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调查辖区内一般纳税人生产及纳税的基本指标情况。
  (2)列出异常申报纳税人名单,确定评估对象,并在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中作在线评估布置。
  (3)本环节其它工作。
  2、调查分析环节基本职责
  (1)运用纳税评估方法,审核分析、调查核实评估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版式/用量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调整意见。
  (3)本环节其它工作。
  3、评定处理环节基本职责:
  (1)复核调查分析岗提出的处理意见,形成评估结论,经领导审批后,制作相应文书,并在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中作在线评估反馈。
  (2)将评估结论分别移交计征、稽查、发票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接收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
  (3)整理各类评估工作文书和资料,送管理员归档,管理员应按季装订。
  (4)本环节其它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市局税政管理科负责增值税行业税负的监控,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峰值,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并对基层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
  2、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基本职责
  (1)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2)指导纳税评估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定期进行考核。
  (3)对纳税评估部门已评估的异常户进行复评,每年复评的户数不少于全部异常户的5%,复评的主要对象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
  (4)总结评估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报送评估工作表报。
  (5)本环节其它工作。
  3、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科室、组和基层分局为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应根据本办法扎实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应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应按照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明确每位工作人员应负责的评估环节,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每个工作人员可负责多个环节,但不得同时负责同一异常户纳税评估的调查分析和评定处理。
  第三章 评估选案
  第五条 评估选案是通过设立一套科学的指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以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六条 评估指标包括必选指标和自选指标两类,必选指标由市局制定。自选指标由各县、区局结合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附件1和附件2中选定或自行设计。
  必选指标包括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必选指标的计算公式:
  (一)税收负担率
  本期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纯内销企业)
  其中免抵退企业增值税模拟税负=[(当期内销收入及应税劳务销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征税率)?(当期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征税率)]÷(当期内销应税收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
  (二)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本期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应税销售额-基期应税销售额)÷基期应税销售额]×100%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评估选案岗根据设定的评估指标通过综合分析,确定评估对象。
  1、当纳税人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小于市局设定的税负率预警峰值时,确定为评估对象。
  税负率预警峰值参照《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的通知》[莆国税发〔2005〕58号]的规定执行。
  2、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变动率绝对值大于50%时,确定为评估对象(新办企业无基期数的除外)。
  3、虽然指标正常,但各县、区局、税务分局认为需要评估的纳税人。
  4、以下企业应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1)重点税源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一次;
  (2)连续两个月税负异常的企业;
  (3)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
  (4)纳税信用等级低下;
  (5)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6)上级局公布的增值税异常申报企业;
  (二)评估选案人员应在季(月)后15日内填写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1-1),转交调查分析岗,并通过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作在线评估布置。
  第四章 调查分析
  第八条 调查分析是通过案头审核、企业自查、约谈和实地查验,对评估对象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九条 案头审核是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结合掌握的经济的、技术的指标,分析、判断纳税异常产生的原因。
  第十条 企业自查
  企业自查是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列出的申报异常问题,自行查找原因,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调查分析过程中,税务机关对已有的纳税申报资料不足以判断异常申报原因的,可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调查分析岗应填制《增值税异常申报自查通知书》(附件1-2)(附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附件1-3)、《举证资料签收单》(附件1-4)空表),通知纳税人对异常原因进行自查。纳税人自查后,应填制《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对自查中涉及到的重要数据或情况,应附送有关资料,并填制《举证资料签收单》。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约谈通知或实地查验通知时,如提出自查申请的,税务机关可允许其自查,并要求按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收到纳税人自查报送的相关资料,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
  第十一条 约谈
  约谈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分析、判断异常产生的原因。
  (一)约谈对象。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等。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约谈对象。
  (二)约谈内容
  1、与企业法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基本情况。
  2、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在经营管理的关系上,重点了解出资人在企业经营决策的作用和决策的程序。
  3、与企业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和实际缴税情况。
  4、与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经济技术指标及生产的基本情况。
  5、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度,重点了解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包括合同的公证情况),货物的运输、存储情况。
  (三)约谈方式
  可以采用到户约谈、到局约谈等,具体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认。
  (四)约谈程序
  调查分析人员认为根据现有的资料难以判断异常原因,有必要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约谈的,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1-5),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对疑点问题举证说明情况。
  调查分析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加,约谈过程中形成《约谈举证记录》(附件1-6),并由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下户调查异常申报疑点的过程。查验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证、水电等费用凭证、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生产装置、工艺流程、计量等。
  调查分析人员经过案头审核、责令企业自查、约谈后,认为应下户实地调查的,应在实地查验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附件1-7),明确纳税人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实地查验过程中,应形成《实地查验记录》(附件1-8),并由税企业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管理部门应加强下户实地查验工作,对于两个季度出现异常的企业、重点评估对象及需移送稽查进一步检查的企业,必须下户实地查验;每个季度实地查验的户数不低于当季全部异常户的20%。
  实地查验,必须二个以上的税务人员进行,并向纳税人出示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
  第十三条 调查分析结论
  调查分析岗人员应根据调查分析的实际开展情况,填列《纳税评估分析表》(附件1-9),《纳税评估分析表》中认真分析异常申报的原因,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送评定处理人员。为提高纳税评估的效率,资料移送应完成调查一户即行移送一户。调查分析人员应在完成对每户纳税异常户的调查分析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评估分析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传递给评定处理人员。
  整个调查分析工作应在季后45天内完成。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定处理是对调查分析结果进行复核汇总、综合评定及最终处理,并对评估质量进行全面监控的过程。
  第十五条 评定处理岗收到调查分析岗传来的《纳税评估分析表》及相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评定处理:
  (一)对《纳税评估分析表》中异常申报原因分析不够祥细、证据资料不够齐全的,报经分局(科、组)长审批后,发回调查分析岗,重新分析或补足资料。
  (二)对经评估认定无问题的,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重点评估对象报经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余企业报经分局(科、组)长审批后,将《纳税评估分析表》等有关资料送管理员归档;
  (三)对于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部门评估出的应补缴税款但不构成偷税的问题,报经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5日内,将纳税评估资料移送管理员,由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到计征部门缴纳税款;填制《申报(缴纳)错误更正报告表》(附件1-10),连同《纳税评估分析表》传递给计证部门。计征部门在税款入库后在《申报(缴纳)错误更正报告表》注明税款及滞纳金税收缴款书号码;
  (四)对不接受约谈、实地查验,或经约谈、实地查验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或拒不缴纳评估部门评估出的应补税款的,或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骗税、抗税、虚开发票嫌疑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报经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附件1-11),连同《纳税评估分析表》等有关资料,于评定处理结束后5日内一并移交县、区局稽查部门查处。为提高效率,对应移送的,应完成评定一户即行移送一户。
  (五)对经评估需要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份数或开票最高限额的,报经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发票管理部门进行调整。
  以上(二)至(五)项结论,应在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中作在线评估反馈。
  重大异常情况应集体评定,具体标准由县、区局制定。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部门在接到纳税评估部门传递的有关资料后,应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上签字接收,并在2个月内完成稽查工作,并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1-12)连同处理决定书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评定处理人员负责接收、整理稽查部门稽查结果和征收管理部门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十九条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应对纳税评估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一)按季收集好本辖区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情况季报表》,在每季后15天内上报市局。
  (二)每半年报送《增值税纳税评估综合报告》,报告应包括本辖区的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要求报告内容有数据、有比对、有实例、有建议、有结论),上半年工作总结于7月15日前报市局,年度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局。
  第六章 工作考评
  第二十条 市局将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考评细则》(附件二),对县、区局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情况进行考评。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应定期对相关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民政福利企业、森工企业、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和使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按有关规定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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