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未能准确计算按期扣除,是否还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8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三条: 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