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破碎或制成粉状的食用菌产品适用税率的批复
宁国税函[2012]43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破碎或制成粉状的食用菌产品适用税率的批复
宁国税函[2012]4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7日
古田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破碎或制成粉状的食用菌产品及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古国税发[2012]11号)收悉。
对纳税人以食用菌为原料,通过一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工成剪柄香菇、香菇柄(或丝、粉状)、香菇粒、香菇丝(或粉状)、去头银耳、银耳花、去头竹荪等加工制成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界定其是属于“蔬菜产品”还是属于“蔬菜罐头产品”。如果加工制成品属于蔬菜产品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属于蔬菜罐头产品的,适用17%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的规定,该类商品分别按照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