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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晋人社[2012]70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移交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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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人社[2012]70号
文件名: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晋人社[2012]70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移交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移交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2012]70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移交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2012]7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1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2]178号)文件精神,自2012年1月起,我市所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移交晋江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管理。由于部分市直单位及各镇(街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既有机关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为确保所有事业编制人员顺利移交,请各单位做好人员确认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对象
  全市所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
  二、移交办法
  医保中心将各单位现有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通过政务平台传至各相关单位,各单位根据花名册做好人员身份核对,并填报《参保单位信息核对表》(见附件一)和《参保个人信息核对表》(见附件二)。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于2013年1月15日前报市医保中心基金管理科,并将电子版一并报送(文档以单位名称命名)。
  三、注意事项
  1、填报参保单位工伤移交信息核对表时,请选择全部移交、部分移交、不用移交选项。填写无误后,请加盖公章。
  2、填报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核对表时,请注意不用移交的对象(机关编制工作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用填报。请做好移交人员身份类别核对(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事业),身份证号统一填报二代身份证18位身份证号,若身份证号有误,请更正。核对无误后,请加盖公章。
  3、2013年以前申报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对象,经市人社局认定后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2013年1月1日起,申请工伤认定的人员,经市人社局认定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支付。
  4、2013年1月1日起各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发生变动的,请单位经办人员及时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增减员手续。
  附件:(略)
  1、参保单位信息核对表
  2、参保个人信息核对表
  联系人:晋江医保 孙婷婷 85678061 15959850535
  晋江社保 洪清严 85605775 134893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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