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与原技术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有何变化?
[案例]130004338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符合以上要求的才可以列为研究开发费准予列支。 新旧税法在法律法规层次不同、具体加计扣除方式也不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