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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发[2003]49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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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榕国税发[2003]493号
文件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发[2003]49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3]49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3]49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14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福州市辖区内开展“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同时,停止原通过拨打16899315参与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抽奖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实施范围。首期先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和十元版的“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中试行。经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使用企业衔名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商业企业暂不参加首期“即开式”商业零售发票有奖活动。
  二、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在销售商品收取款项时,均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
  三、首期“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发行使用。非“即开式”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十元版“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各国税机关同时停止销售,对各国税局已经售出的“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至2004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但消费者有要求开具“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不得拒开。
  四、“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发票样式附后)的特点:一是采用无碳压感纸进行印制;二是在发票联上增设刮奖区以及兑奖说明;三是在发票联上设置校验码进行发票真伪的核对;四是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即可当场兑奖。
  五、奖项设置以每300000份发票为1组,每组共设6个奖项。
  各奖项的个数及奖金金额(以“元”为单位)见下表:
   奖项 奖金 个数 总奖金
  一等奖 2000 1 2000
  二等奖 1000 2 2000
  三等奖 500 3 1500
  四等奖 50 100 5000
  五等奖 20 200 4000
  六等奖 5 3100 15500
   合 计 3406 30000
  六、首期印制即开式“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480万份兑奖凭证。“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增设兑奖凭证。兑奖凭证上必须加盖有销货单位或个人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发票上的内容必须按规定填写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不予兑奖,已作废的发票以及虚假发票不能兑奖,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发票填写开具过程中产生的作废发票,不得刮开刮奖区涂膜;对销售商品发生的退货行为,退货人必须在发票联上注明退货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供货单位开票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不能按作废发票处理,如果有发生退货作废发票,已中奖领取的奖金必须随发票联一并退还。
  八、兑奖方式。消费者取得“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后,刮开刮奖区的涂膜,按上面所注明的奖金金额领取奖金。 奖金金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开票单位当场兑奖,奖金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中奖人持发票联及兑奖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兑奖。
  九、兑奖期限。消费者取得“即开式”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后,必须在填开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兑奖,逾期不予兑奖。
  十、对商业零售企业和个体商业户销售商品拒绝开具即开式“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以及使用收款收据、信誉卡、保修单、收款单等其它凭证或以其他发票代替等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举报,也可以向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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