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股票出现亏损按哪个文件执行?
[案例]130004566
你公司短期内进行股票买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所称转让财产行为,其损失(亏损)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